(3)屏山縣學苑街小學和屏山縣君山路小學
個人所任教的教學工作(必須與所報考的學科相一致,證書或文件沒有明確獲獎學科的,由學校出具證明,校長簽字并加蓋公章)獲得市級(指市教育局或市教科所)縣級(指縣教育局或者縣師訓中心)表彰為一等獎、二等獎、三等獎、進步獎、鼓勵獎的,分別計12分、10分、8分、6分、4分和10分、8分、6分、4分、2分。同一學年度任教多個班級同時獲獎的,只計最高分,五個學年度的最高分相加為本項得分若教學等級獎如果是以名次發(fā)獎,則按1至2名為一等獎,3至4名為二等獎,5~6名為三等獎,7~8名為進步獎,9名及其以后為鼓勵獎計分。
報考音樂、體育學科教師個人獲得與報考學科一致的指導學生獎(教育行政部門頒發(fā)的),按省級3分、市級2分、縣級1分計分。同一自然年度(1月1日~12月31日)只計一次最高分,五個年度的合計分計入總分。
2. 表彰情況考核計分。申報教師從2009年1月1日起至2013年12月31日期間,獲得省、市、縣黨委、政府表彰(指:優(yōu)秀教師、名師、拔尖人才、學術技術帶頭人、優(yōu)秀人才示范崗、德育工作先進工作者、優(yōu)秀班主任、優(yōu)秀教育工作者,其它榮譽稱號不在計分之列,下同),按省級4分、市級3分、縣級2分計分,同一自然年度只計一次最高分,五個年度的合計分計入總分;申報教師獲得省、市、縣教育部門與組織、宣傳、人社部門聯(lián)合表彰或者省、市、縣教育行政部門單獨表彰,按省級3分、市級2分、縣級1分計分,同一自然年度只計一次最高分,五個年度的合計分計入總分。
其中:屏山縣職業(yè)技術學校只對市級及以上的表彰情況進行考核計分,縣級表彰情況不在計分之列。
3.骨干教師考核計分。申報教師屬于省、市、縣骨干教師,按照4分、3分、2分計分,省、市、縣骨干教師培養(yǎng)人選,依次降1分。各類稱號記分不累加,就高不就低。
其中:屏山縣職業(yè)技術學校只對市級及以骨干教師進行考核計分,縣級骨干教師不在計分之列。
4.年度考核情況計分。申報教師從2009年至2013學年,每有一學年年度考核結果為“優(yōu)秀”,計1分。
詳情(報名、考核、錄用等相關事宜)請查看公告: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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